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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时间:2018-01-05

附件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6 年11月 25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XK-001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项目分解 子项1    
子项2    
设置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审批办 承  办责任人 李海峰
共    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市政府政务大厅网 四平人民防空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158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数                20 次/年 权力变化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7年12月5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XK-002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拆除2000㎡(含)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项目分解 子项1    
子项2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做好回填、封闭善后工作。”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1、拆除补偿非等级人防工程按建筑面积1800元/㎡补偿;2、拆除补偿5、6级人防工程建筑面积3300元/㎡补偿;3、拆除人防工程附属地面建筑的,可按拆除地面建筑的市场价格补偿,也可按等面积、等值经营性房屋置换方式补偿。《省人防办关于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吉防办发[2013]59号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审批办 信息中心 承  办责任人 李海峰
共    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市政府政务大厅网 四平人民防空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158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数                 3次/年 权力变化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
附件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5  9月 28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CF-002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的安全使用效能等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1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子项2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子项3 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子项4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子项5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子项6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子项7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二)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三)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四)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五)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六)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七)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工程科 质监站 执法大队   
责任人
李海峰 焦文玉 许振华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四平人民防空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88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
                   
  数量   1  次/年 权力变化
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
附件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5  9月 28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CF-001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项目分解 子项1      
子项2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工程科 质监站 执法大队   
责任人
李海峰 焦文玉 许振华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四平人民防空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188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
                   
   1 次/年 权力变化
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
附件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5 年9  28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ZS-001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项目名称 人防易地建设费
设置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发【2004】4号、(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474号,吉省价收[2001]30号,吉省价收[2011]261号,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354元/平方米。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审批办、收费站、开管科   
责任人
李海峰、于彦玲、张鹏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四平人民防空网  市政府政务大厅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158  0434-3650162  0434-3650160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
                   
  150次/年 权力变化
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
附件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5 年9  28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ZS-001 项目类别 行政征收
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劳保、零星工具)
项目分解 子项1     人防易地建设费
子项2     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人员工资、福利、劳保、零星工具)
子项3   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收费
设置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发【2004】4号、《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四章第十六条:“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3)、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8】8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经费、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二十四)依法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受省级人民防空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要依据《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财政厅联合批准后执行。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异地建设费、“四项费用”(义务公费)、拆除补偿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异地建设费专项用于异地建设、指挥通信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等人民防空建设
(4)《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第六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2)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吉林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十九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备、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已列入吉林省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清单目录)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474号,吉省价收[2001]30号,吉省价收[2011]261号,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354元/平方米。
2、吉防办发[2002]1号,吉软办联字[2006]1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吉省价收联字                    [2009]80号,吉省价收[2014]62号。8.12人/元,24.4元/辆 3、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收费性质的通知》吉财综字[2002]573号  、吉财综[2002]573号,吉财综[2002]1314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2、市场调节、合同约定。 (已经列入吉林省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审批办、收费站、开管科   
责任人
李海峰、于彦玲、张鹏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1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四平人民防空网  市政府政务大厅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158  0434-3650162  0434-3650160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
                   
  150次/年 权力变化
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
附件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5 年9月 28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JC-001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项目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项目分解 子项1      
子项2      
设置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3、“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工程科 质监站   
责任人
李海峰 焦文玉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四平人民防空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158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
                   
   4  次/年 权力变化
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
附件2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公章):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填表时间2015 年9月 28日
项目编码 220300-RF-QT-002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职权
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备案(中小型项目和省投资项目除外)
项目分解 子项1      
子项2      
设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部门意见 保留
实施主体 人防办 承办机构 审批办   
责任人
李海峰
    
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查阅方式 四平人民防空网
咨询电话 0434-3650158 投诉电话 0434-3650188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
                   
 1次/年 权力变化
情  况
 
 填表人(手写签字):                               联系电话:365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