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涉及全市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发展的重要规划;
(二)涉及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
(三)对经济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发展政策措施;
(四)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领域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重大的决策事项。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决策事项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各相关科室(单位)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办综合科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综合科汇总各科室(单位)报送清单情况,报请办党组研究同意后制定当年《市国动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