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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0-08 来源: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缴存职工意见,请各缴存职工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7日。 

  注:请在意见和建议中注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我中心反馈。 

    联系人:咸志峰  

    联系电话:0434—3270096  

   电子邮箱:279934700@qq.com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

  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0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对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存者断缴2个月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须补缴后再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个人缴存者累计断缴3个月(含)以上,系统进行自动封存,不予受理公积金补缴和贷款业务。若再次开户,需在封存或销户满12个月后,再予以受理缴存业务。 

  二、个人不得挂靠单位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夫妻双方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办理对冲还贷业务,不予提取12个月还款本息合计额。 

  四、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职工需提供12个月以内的购房相关手续。 

  五、除销户提取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余额需保留6个月缴存额。 

  六、个人缴存者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需自封存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做销户提取。 

  七、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职工需提供12个月以内的住院相关手续。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购买房屋套数有两种认定方式。一是以公积金业务系统夫妻贷款次数认定。缴存职工家庭有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包括婚前贷款记录),再次申请贷款为二套房贷款(房屋套数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累计计算)。二是借款人购买住房用夫妻名下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为二套房贷款。 

  九、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十、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内离异的,未承担还款债务的一方(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认定)需离异满12个月后,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一、借款人夫妻名下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则父母或子女不得再用借款人夫妻名下其他住房申请直系亲属关系贷款。 

  十二、借款申请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是四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非四平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三、借款申请人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用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作抵押的,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全额的80%;用商业用房作抵押的,贷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全额的50%。 

  十四、公积金贷款还款未满12个月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需征得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的同意后方可结清贷款本息,但不得使用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 

  十五、个人缴存者缴存公积金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申请贷款时近6个月连续缴存合计金额的20倍计算,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