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四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0434-3651090)或电子邮件形式(fgwxzspb@126.com)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
附件: 四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科学决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四平市本级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次报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市发改部门或其他投资主管部门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水利基建项目、交通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市水利局、市交通局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四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审可研立项:①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②市人大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等市级重要文件中已经明确的项目;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 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确需提供相关凭证的,可由项目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第六条 投资规模200万元及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项目报审立项时,需提供《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意见单》(见附件)。
第七条 建立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的选址方案、建设方案、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形成成果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项目单位可着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推进意见,顺畅信息沟通渠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八条 对于主管部门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申请市财力安排投资的项目,上会前应取得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一致意见。
第九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未履行或未经批准的,不可进行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不能超过经批准的概算。
第十一条 未批先建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补办批准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办的,由市政府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整改,项目单位持《整改通知书》按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原则上不予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之前完成。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调整报审前,需完成并提交《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意见单》。以下情况不予进行可研调整: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失效的。可研报告有效期为2年,已超有效期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即为失效;
(二)应取得但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即开工建设的。
第十四条 已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设计变更,并重新核定概算。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核定部门应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按程序进行概算调整。
已完工项目不予办理初步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遗留问题,确需解决的,经专题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会议决议要求办理。需审计部门审计的,依据审计结论视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六条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