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四平市营商环境,依据《四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人防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人防办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市人防办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公示具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市人防办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人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防办审批工作要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人防办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六)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九)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十)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十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三)行政检查情况;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二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人防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人防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人防办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人防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人防办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人防办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人防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人防办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防办要对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市人防办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人防办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人防办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