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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法人、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 ||||
| 2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法人、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 ||||
| 3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法人、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拆除非等级人防工程统一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拆除5级、6级人防工程统一按每平方米3300元补偿,拆除5级以上人防工程的补偿标准另行测算。 | 否 | |||||
| 4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 法人、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5 |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基础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 进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单位必须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 法人、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实际审批由市县负责 | ||
| 6 | 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人、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 | |||||
| 7 | 商品房预售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法人、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 | |||||
| 8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动员督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 法人、自然人 | 否 | ||||||
| 9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动员督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到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二)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三)对违法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四)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五)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六)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七)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法人、自然人 | 否 | |||||||
| 10 | 人防易地建设费 | 行政征收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动员督查科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 | 法人、自然人 | 否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 ||||||
| 11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动员督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法人、自然人 | 不收费 | 否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 ||||
| 12 |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法人、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13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法人、自然人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14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法人、自然人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