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填报时间: 2025年3月13日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层级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防工程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 法人 | ||||
2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开发利用管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维护责任主体 | ||||||
3 | 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四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指挥信息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
填表须知:
1.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条款项目及内容; 2.承办机构请填写具体执法单位(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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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王一旭 | 联系电话:3650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