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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 检查形式 | 实施层级 |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 是否双随机事项 |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最大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是否抽样检测 | 抽样检测时长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名称 | |
次数 | 单位(月/季/年) | |||||||||||||||||
1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是 | 1.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是否办理人防审批手续。
2.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是否办理人防专项验收手续。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按规定兼顾人防要求达标 | 2 | 年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城市及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 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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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监督检查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是 | 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 | 1.工程结构、防护设备等设施性能完好。2.人防工程进出口通畅、内部无渗漏水、空间整洁。3.人防工程供电、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转正常。 | 2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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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管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3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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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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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是 | 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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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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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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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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